新式電站說明書節選1
新式電站說明書節選1劉曉民 本文摘自2021年1月28日寄往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的新式電站發明專利說明書:第三種新式電站:房間式水電站 以上游的水在北方,下游的水在南方,東西方向的堤壩為例。水電站建在堤壩右側,全部采用n形管道中的高橫道取水(也就是所有的n形管道都不傷堤壩,這樣堤壩就最堅固)。n形前管內不裝葉輪(這樣水流就永遠不會變緩),葉輪從n形管道后面的一豎開始安裝,方法同第二種新式電站,但后管內的葉輪增加許多個。 第一個n形在堤壩前方(東邊),后管內的葉輪一個接一個從左至右水平排列,為第一層,第一層要低于上游的最低水位。第二層的葉輪是從右至左水平排列。第三層的葉輪是從左至右水平排列。這樣一直排列下去,所有的葉輪構成水電站的東面墻壁。最下面的一層葉輪是從左至右水平排列,這樣最后一個葉輪的尾水直接排到下游水面。 第二個n形在堤壩后方(西邊),后管內的葉輪一個接一個從左至右水平排列,為第一層,第一層要低于上游的最低水位。第二層的葉輪是從右至左水平排列。第三層的葉輪是從左至右水平排列。這樣一直排列下去,所有的葉輪構成水電站的西面墻壁。最下面的一層葉輪是從左至右水平排列,這樣最后一個葉輪的尾水直接排到下游水面。 第三個n形在堤壩前方(東邊),緊挨著第一個n形,后管內的葉輪一個接一個從前至后水平排列,為第一層,第一層要低于上游的最低水位。第二層的葉輪是從后至前水平排列。第三層的葉輪是從前至后水平排列。這樣一直排列下去,所有的葉輪構成水電站的北面墻壁,也就是緊貼著堤壩。最下面一層的最后一個葉輪的尾水管經水電站的地下的前面或后面排到下游水面。 第四個n形在堤壩后方(西邊),緊挨著第二個n形,后管貼著水電站的西面墻壁來到西面墻壁右邊,然后開始安裝葉輪。后管內的葉輪一個接一個從后至前水平排列,為第一層,第一層要低于上游的最低水位。第二層的葉輪是從前至后水平排列。第三層的葉輪是從后至前水平排列。這樣一直排列下去,所有的葉輪構成水電站的南面墻壁。最下面一層的最后一個葉輪的尾水管直接排到下游水面。 第一至第四個n形后面的葉輪如果是采用蝸殼包裹,則每個蝸殼都是尾水上揚,進入后面的蝸殼的進口(只有最后一個蝸殼的尾水是直接排到下游)。 第五個n形在堤壩中間,如同前面四個一樣,也是罩在堤壩上。后管貼著堤壩下側向前或向后,到水電站的北面墻壁的前面的下面或后面的下面,然后開始安裝葉輪。后管內的葉輪一個接一個水平排列,可從左至右開始;如果是從堤壩下側前面開始安裝第一個葉輪,則可從前至后安裝;如果是從堤壩下側后面開始安裝第一個葉輪,則可從后至前安裝。所有的葉輪構成水電站的地面。最后一個葉輪的尾水管直接排到下游水面。葉輪如果是采用蝸殼包裹,則每個蝸殼都是尾水進入后面的蝸殼的進口。 房間式水電站內安裝的葉輪的個數為1-100000個。 第二種與第三種新式電站,所有n形的進水口都可以在上游水庫水位的上面部分(水面以下)或中間部分或下面部分,出水口都可以在下游河水水位的上面或中間或下面,也就是下游漲水將出水口淹沒也無影響,下游水位下降露出出水口也無影響。在水缸導水試驗中,吸水口處于水缸里面的上部、中間或水缸底部,其水流速度與水量大小不變,都是相同的時間里注滿水缸外的一小桶水。 葉輪如果是采用蝸殼包裹,則無論水電站的那一面墻壁或地下,前面一層如果是單數,則后面一層是雙數,前面一層如果是雙數,則后面一層是單數。以東面的墻壁為例,第一層如果是九個蝸殼(葉輪),第二層則是十個蝸殼;第一層的第一個蝸殼與第二層前面的二個蝸殼組成品字形;第三層又是九個蝸殼;第三層的第一個蝸殼與上面的品字形組成夌形。 n形如果再增加,則某一面墻壁或地下的葉輪(蝸殼)為雙層;n形如果增加到十個,則水電站的五個面全是雙層蝸殼(葉輪)。無論葉輪有多少個,發電機都可以處于發電站廠房內:也就是電站廠房內的四面都是架子,架子上是一排排的發電機,而地上的蝸殼上面,也是一排排豎著的發電機。 所有的n形的上面都設蓋子。如果某面墻壁或地下的蝸殼或葉輪要維修,則工作人員按遙控上的對應鍵,打開相應的n形的上面的蓋子:氣流從n形的上面進入,水流從n形上面斷開。蓋子可以設在n形的上面的前面或后面,呈傾斜狀,可以用遙控打開也可手動撬開:只要撬開一條縫隙,蓋子在氣流的涌入推動下,會自動順著兩側下面的槽內的輪子下滑。每個n形與安裝了葉輪的管道都設前門,用于注水,也都設后門,用于引水。前門與后門的設置位置與第二種新式電站中前門與后門的設置位置相同。將蝸殼或葉輪修好后,按照第二種新式電站中“將窟窿補好后,有二種啟動方式”中的其中一種方式啟動…… 因為大氣壓只支持10米高的水柱,所以n形上面的一橫離上游的水位不能超過10米,也就是說,第二種新式電站與第三種新式電站并不具備實用價值。我把這二種水電站寫出來,只是便于后面的敘述,也就是說,這二種水電站采用后面第六種新式電站中的第二種永動機將水升到千米之上后,這二種水電站便都具備實用價值了:無論是n形水電站還是房間式水電站,n形后管內最后一個蝸殼的尾水管的末端的閥門開啟時,高于100個大氣壓的壓力的水向外噴出,最后一個蝸殼內的葉輪開始急速轉動,緊接著倒數第二個蝸殼內的葉輪開始急速轉動,直至第一個蝸殼內的葉輪急速轉動時,所有的發電機都在千米之上的水源(高于千米的高山上的水塔里的水)的驅動下發電。 作者簡介:已在網上發表新式電站說明書節選3,阿民的一些瑣事2(修改稿),是誰更改了事實,新式電站的補正與意見陳述書;以后會發表永動機系列,新式電站說明書全稿,《神奇世界》第7章。 附:截至2022年5月16日,所有專利信件的所有收信記錄: 1軍用飛行器:2019年9月6日提出申請;2019年9月9日在國知局長沙代辦處取得受理通知書及繳納申請費通知書;2019年10月14日收到國知局2019年9月30日發出的初審合格通知書;2019年11月30日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公布通知書;2020年1月14日收到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 2020年2月12日收到(至現在為止的最后一封信)實質審查費交費收據。 2防御型武器:2020年1月2日提出申請;2020年2月29日收到受理通知書及繳納申請費通知書;2020年4月1日收到申請費與實質審查費收據;2020年5月18日收到防御型武器不按保密專利審查的通知(除該專利外,其它8個專利全都未再提保密審查,其它8個專利全都提出了早日公布申請); 2020年6月12日收到第一次的補正通知書;2020年8月6日收到第二次的補正通知書; 2020年9月29日收到第三次的補正通知書; 2021年8月8日收到(至現在為止的最后一封信)審查意見通知書,說“……不具備被授與專利權的前景……”,2021年8月13日我在網上聲明放棄此專利。 3熱空氣飛行器:2019年10月28日提出申請;2019年11月22日收到受理通知書及繳納申請費通知書;2019年12月19日收到申請費的交費收據;2019年12月24日收到初審合格通知書;2020年2月12日收到實審交費收據;2020年3月5日收到(至現在為止的最后一封信)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及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 4車輛防撞器:2019年11月26日提出申請;2019年12月22日收到受理通知書及繳納申請費通知書;2020年2月12日收到繳納申請費的收據;2020年2月17日收到初審合格通知書;2020年4月5日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公布通知書;(該專利未曾提出實質審查);2021年10月28日接到電話說是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說車輛防撞器屬于將復雜技術進行簡單組合,不符合規定,要我主動撤回;2021年11月2日寄出撤回申請;2021年11月27日收到國知局11月18日發出的有關車輛防撞器的《審查業務專用函》:“經查,初步認定申請人劉曉民于2019年11月26日提交的專利申請201911264410.6與其它專利申請(見附件1)存在以下行為:所提交的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系為規避可專利性審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或設計常理,或者無實際保護價值的變劣、堆砌、非必要縮限保護范圍的發明創造,或者無任何檢索和審查意義的內容的。申請人在收到本函后,可主動撤回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專利申請或法律手續辦理請求。申請人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收到本專用函之日起十五日內針對每件專利申請分別進行答復,提交意見陳述書并陳述理由,并提交充分證明材料。如申請人逾期不答復的,相關專利申請將被視為撤回,相關法律手續辦理請求被視為未提出。”2021年11月30日收到(至現在為止的最后一封信)有關車輛防撞器的同意撤回專利申請。 5地效航母:2020年8月10日提出申請;2020年8月28日收到受理通知書及繳納申請費通知書;2020年10月2日收到申請費與實質審查費的交費收據;2021年3月30日收到國知局2021年2月3日發出的 “視為撤回通知書”(此時才知2020年10月12日發出了地效航母補正通知書,但我從未接到有關此信的電話,也未收到此信);2021年4月1日寄恢復權利請求書;2021年6月2日收到到國知局2021年4月20發出的辦理恢復權利手續補正通知書,不同意按不可抗拒的理由,要交1000元的恢復權利請求費;2021年6月13寄地效航母補正書與意見陳述書(關于費用)后,2021年8月8日收到國知局2021年8月4日發出的辦理恢復權利手續補正通知書,仍不同意按不可抗拒的理由,仍是要交1000元的恢復權利請求費; 2021年8月13日我在網上聲明“放棄該專利,網上公布的地效航母說明書節選1-3,任何人皆可使用”;2021年11月2日收到(至現在為止的最后一封信)不同意恢復地效航母的權利的信。 6極速飛行器:2020年12月9日提出申請;2021年1月14日收到受理通知書及繳納申請費通知書;2021年4月4日收到國知局2021年3月31寄來的修改更正通知書(上面提到2021年2月19日曾寄來初審合格通知書,但我未接到此信的電話,也未收到此信),另一封是2021年3月31寄來的補正通知書;2021年6月2日收國知局2021年4月28日發出的初審合格通知書;2021年6月22日收到公布通知書;(該專利至今未提出實質審查)。 7新式電站:2021年1月28日提出申請;2021年6月9日收到國知局2021年5月10日發出的新式電站視為撤回通知書(上面說未在2021年2月19日發出的繳納申請費通知書或者費用減緩審批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或者繳足相關費用,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95條的規定,該申請被視為撤回——但我從未接到有關2月19日的信的電話,也未收到此信);2021年6月13日按不可抗拒的理由寄恢復權利請求書后,2021年7月21日收到啟動針對新式電站“《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的郵路查詢,待郵局返回查詢結果后再進一步審查”;2021年8月8日收到國知局2021年8月3日發出的辦理恢復權利手續補正通知書(不同意2021年6月13日提出的按不可抗拒的理由,仍是要交1000元的恢復權利請求費);2021年8月9日繳納申請費、公布印刷費與恢復權利請求費并于2021年8月10日按正當理由寄出恢復權利請求書;2021年8月26日收到恢復權利通知書;2021年10月26日收到第一次補正通知;21年11月27日收到(至現在為止的最后一封信)國知局21年11月19日發出的第二次補正通知書;21年11月30日寄第二次補正書(含意見陳述書與重新打印的說明書以及權利要求書);(該專利至今未提出實質審查)。 8地效航母(二):2021年8月28日提出申請;2021年9月19日收到國知局2021年9月15日發出的受理通知書及繳納申請費通知書;2021年10月26日收到(至現在為止的最后一封信)國知局21年10月22日發出的第一次補正通知;2021年11月2日寄回復(第一次的補正書);2021年11月25日接010 5******4電話,說地效航母(二)的權利要求要把第1-7頁也打印進去;2021年11月30日寄地效航母(二)重新打印的權利要求;(該專利至今未提出實質審查)。 9永動機:2021年10月15日提出申請;2021年11月4日取得(至現在為止的最后一封信)國知局2021年10月27日發出的受理通知書及繳納申請費通知書;2021年11月5日繳納申請費;(該專利至今未提出實質審查)。 2022年5月16日所有專利的所有收信記錄截至2022年10月30日,所有專利的所有收信記錄:1軍用飛行器:2019年9月6日提出申請;2019年9月9日在國知局長沙代辦處取得受理通知書及繳納申請費通知書;2019年10月14日收到國知局2019年9月30日發出的初審合格通知書;2019年11月30日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公布通知書;2020年1月14日收到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 2020年2月12日收到(至2022年10月30日為止的最后一封信)實質審查費交費收據。 2防御型武器:2020年1月2日提出申請;2020年2月29日收到受理通知書及繳納申請費通知書;2020年4月1日收到申請費與實質審查費收據;2020年5月18日收到防御型武器不按保密專利審查的通知(除該專利外,其它8個專利全都未再提保密審查,其它8個專利全都提出了早日公布申請); 2020年6月12日收到第一次的補正通知書;2020年8月6日收到第二次的補正通知書; 2020年9月29日收到第三次的補正通知書; 2021年8月8日收到(至2022年10月30日為止的最后一封信)審查意見通知書,說“……不具備被授與專利權的前景……”,2021年8月13日我在網上聲明放棄此專利。 3熱空氣飛行器:2019年10月28日提出申請;2019年11月22日收到受理通知書及繳納申請費通知書;2019年12月19日收到申請費的交費收據;2019年12月24日收到初審合格通知書;2020年2月12日收到實審交費收據;2020年3月5日收到(至2022年10月30日為止的最后一封信)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及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 4車輛防撞器:2019年11月26日提出申請;2019年12月22日收到受理通知書及繳納申請費通知書;2020年2月12日收到繳納申請費的收據;2020年2月17日收到初審合格通知書;2020年4月5日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公布通知書;(該專利未曾提出實質審查);2021年10月28日接到電話說是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說車輛防撞器屬于將復雜技術進行簡單組合,不符合規定,要我主動撤回;2021年11月2日寄出撤回申請;2021年11月27日收到國知局11月18日發出的有關車輛防撞器的《審查業務專用函》:“經查,初步認定申請人劉曉民于2019年11月26日提交的專利申請201911264410.6與其它專利申請(見附件1)存在以下行為:所提交的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系為規避可專利性審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或設計常理,或者無實際保護價值的變劣、堆砌、非必要縮限保護范圍的發明創造,或者無任何檢索和審查意義的內容的。申請人在收到本函后,可主動撤回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專利申請或法律手續辦理請求。申請人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收到本專用函之日起十五日內針對每件專利申請分別進行答復,提交意見陳述書并陳述理由,并提交充分證明材料。如申請人逾期不答復的,相關專利申請將被視為撤回,相關法律手續辦理請求被視為未提出。”2021年11月30日收到(至2022年10月30日為止的最后一封信)有關車輛防撞器的同意撤回專利申請。 5地效航母:2020年8月10日提出申請;2020年8月28日收到受理通知書及繳納申請費通知書;2020年10月2日收到申請費與實質審查費的交費收據;2021年3月30日收到國知局2021年2月3日發出的 “視為撤回通知書”(此時才知2020年10月12日發出了地效航母補正通知書,但我從未接到有關此信的電話,也未收到此信);2021年4月1日寄恢復權利請求書;2021年6月2日收到到國知局2021年4月20發出的辦理恢復權利手續補正通知書,不同意按不可抗拒的理由,要交1000元的恢復權利請求費;2021年6月13寄地效航母補正書與意見陳述書(關于費用)后,2021年8月8日收到國知局2021年8月4日發出的辦理恢復權利手續補正通知書,仍不同意按不可抗拒的理由,仍是要交1000元的恢復權利請求費; 2021年8月13日我在網上聲明“放棄該專利,網上公布的地效航母說明書節選1-3,任何人皆可使用”;2021年11月2日收到(至2022年10月30日為止的最后一封信)不同意恢復地效航母的權利的信。 6極速飛行器:2020年12月9日提出申請;2021年1月14日收到受理通知書及繳納申請費通知書;2021年4月4日收到國知局2021年3月31寄來的修改更正通知書(上面提到2021年2月19日曾寄來初審合格通知書,但我未接到此信的電話,也未收到此信),另一封是2021年3月31寄來的補正通知書;2021年6月2日收國知局2021年4月28日發出的初審合格通知書;2021年6月22日收到公布通知書;(該專利至今未提出實質審查)。 7新式電站:2021年1月28日提出申請;2021年6月9日收到國知局2021年5月10日發出的新式電站視為撤回通知書(上面說未在2021年2月19日發出的繳納申請費通知書或者費用減緩審批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或者繳足相關費用,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95條的規定,該申請被視為撤回——但我從未接到有關2月19日的信的電話,也未收到此信);2021年6月13日按不可抗拒的理由寄恢復權利請求書后,2021年7月21日收到啟動針對新式電站“《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的郵路查詢,待郵局返回查詢結果后再進一步審查”;2021年8月8日收到國知局2021年8月3日發出的辦理恢復權利手續補正通知書(不同意2021年6月13日提出的按不可抗拒的理由,仍是要交1000元的恢復權利請求費);2021年8月9日繳納申請費、公布印刷費與恢復權利請求費并于2021年8月10日按正當理由寄出恢復權利請求書;2021年8月26日收到恢復權利通知書;2021年10月26日收到第一次補正通知;21年11月27日收到(至2022年10月30日為止的最后一封信)國知局21年11月19日發出的第二次補正通知書;21年11月30日寄第二次補正書(含意見陳述書與重新打印的說明書以及權利要求書);(該專利至今未提出實質審查,現在仍處于初審通過之前的階段)。 8地效航母(二):2021年8月28日提出申請;2021年9月19日收到國知局2021年9月15日發出的受理通知書及繳納申請費通知書;2021年10月26日收到(至2022年10月30日為止的最后一封信)國知局21年10月22日發出的第一次補正通知;2021年11月2日寄回復(第一次的補正書);2021年11月25日接010 5******4電話,說第一次補正的地效航母(二)的權利要求要把第1-7頁也打印進去;2021年11月30日寄地效航母(二)重新打印的權利要求;(該專利至今未提出實質審查,現在仍處于初審通過之前的階段)。 9永動機:2021年10月15日提出申請;2021年11月4日取得(至2022年10月30日為止的最后一封信)國知局2021年10月27日發出的受理通知書及繳納申請費通知書;2021年11月5日繳納申請費;(該專利至今未提出實質審查,現在仍處于初審通過之前的階段)。2022年10月31日,七個專利的收信記錄:2022年10月31日上午11:46分,接到陽南塘郵局電話(073620*****),說有我的七封掛號信。下午拿到信,拆開看是七個專利的《審查業務專用函》,內容全部為:“經查,初步認定申請人劉曉民于****年**月**日提交的專利申請**************與其它專利申請(見附件1)存在以下行為:所提交的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系為規避可專利性審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或設計常理,或者無實際保護價值的變劣、堆砌、非必要縮限保護范圍的發明創造,或者無任何檢索和審查意義的內容的。申請人在收到本函后,可主動撤回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專利申請或法律手續辦理請求。申請人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收到本專用函之日起十五日內針對每件專利申請分別進行答復,提交意見陳述書并陳述理由,并提交充分證明材料。如申請人逾期不答復的,相關專利申請將被視為撤回,相關法律手續辦理請求被視為未提出。”——參見專利信件圖片。 附注1:因為國知局將七個專利集中在同一時刻寄給我,要我在13天半的時間里將七個專利分別進行答復,提交意見陳述書并陳述理由,并提交充分證明材料,否則就“相關專利申請將被視為撤回,相關法律手續辦理請求被視為未提出”,思索之后,決定停止寫作任何專利。附注2:在永動機發明專利中,單憑已羅列出來的型號,有超過二百個型號的永動機,但這已寄出的永動機發明專利并不是全稿,因為發明專利的說明書超過30頁后,每頁都要加收50元,所以我只寄出了前面的30頁,也就是說重力永動機(將重力改為驅動力,也就是說只要有能裝下幾座山的大車與足夠堅硬的地面,這幾座大山產生的重力便能驅動這大車前進,或者說能讓水中的航母在陸地上飛奔且不需任何燃料)與H型永動機(能徹底淘汰內燃機,甚至是淘汰可控核聚變動力,因為可控核聚變動力需要核燃料)都未寄出。潛水器抵抗萬米至幾十萬米深的深海水壓的方法,共有六種方法,因為已節選出方法一寄出,并命名為地效航母(二),所以我就將余下的幾種方法命名為地效航母(三)與地效航母(四)。地效航母(三)為潛水器抵抗萬米至幾十萬米深的深海水壓的方法2-5,地效航母(四)為潛水器抵抗萬米至幾十萬米深的深海水壓的方法6,方法6也是飽和潛水深潛到萬米水下的方法。因地效航母(二)現在已確鑿證實屬于“所提交的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系為規避可專利性審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或設計常理,或者無實際保護價值的變劣、堆砌、非必要縮限保護范圍的發明創造,或者無任何檢索和審查意義的內容的”,因此以后會將該專利一字不易全稿刊出,然后將方法2-6也刊出,讓讀者改進,以便寫出更佳的方法來,造福人類。正是抱著造福人類的目的,雖然現在已決定停止寫作任何專利,但對于已寫出來的一些方法,我以后還是會刊發于網絡。作者簡介:已在網上發表阿民的一些瑣事2(修改稿),新式電站說明書節選3,新式電站的補正與意見陳述書,永動機一,(永動機二節選自新式電站發明專利說明書,為第七種新式電站——第三種永動機式水電站,包括C-1A、C-1B、C-2型永動機,參見以后刊發的第一次補正后的新式電站說明書全稿),永動機三1八字形封水法,永動機三2咬合封水法,永動機三3大氣壓封水法,永動機三4八字形封水法(二)與咬合封水法(二),永動機三5B-4型與B-5型永動機,永動機四,所有專利的所有收信記錄,專利信件圖片;以后會發表地效航母(二)說明書全稿,地效航母(三),地效航母(四),可控核聚變動力,加大動力功率的方法(也就是說,將小飛行器上的小動力拆下來,采用這種方法后,可取代大飛行器上的大動力。或者說,原來要制造一公斤的核燃料攜帶在大飛行器上,現在只要制造一兩核燃料攜帶在大飛行器上就可以了),超光速飛行器(只能飛行十分鐘左右),獲得幾十億至幾萬億個大氣壓的壓力的方法(太陽核心溫度1500萬度,壓力3000億個大氣壓就能將四個氫核聚變成一個氦核,因此,只要獲得三萬億個大氣壓的壓力,用150萬度的溫度點火就能產生核聚變),重力永動機,H型永動機,第一次補正后的新式電站說明書全稿,《神奇世界》第7章。座右銘:誠實的人永遠不用擔心現在的話或后來的語會不符前面的言。 202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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