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進行預售,開發商應當承擔哪些行政責任?
在商品房的預售過程中,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就進行商品房的預售,或者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發商需要承擔哪些行政責任?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1)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預售商品房的;
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罰,即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可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對開發商違反商品房預售規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行為有三種處罰方式:
1.停止違法行為,即要求開發商停止預售商品房的行為,這一處罰不涉及開發商的財產權; 2.沒收違法所得,即沒收開發商違法預售商品房的所得; 3.罰款,罰款是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強制違法預售商品房的開發商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處罰方式。罰款的數額幅度有著最高的限制,即不超過開發商違法預售商品房收取的預付款的1%。
(2)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進行商品房預售的; 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發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用欺編、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并處3萬元罰款。根據該條規定,開發商以不正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手段包括: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欺騙、賄賂等等。其處罰方式有三種:
1.責令停止預售,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這一規定同樣不是直接限制或剝奪開發商的財產權,而是責令其暫時停止其所從事的預售商品房活動,只要開發商在一定期限內及時糾正了違法行為,通過合法途徑再次取得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就仍然可以繼續從事被停止的預售商品房活動。
2.罰款;對于開發商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違法行為,法律規定了固定額度的罰款即3萬元。
此外,《行政處罰法》對以上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有嚴格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以及較大數額的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前,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房地產開發商對房地產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改變或者撤銷行政單位的行政處罰決定,維護開發商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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