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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9日就淮安區金地商業廣場地下商鋪10243號房(16.76平方米)與商場簽訂了編號為: CF 2000-0171“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日簽訂了三年“商鋪委托租賃及經營管理合同書”。
) `, }0 c3 r) i' F“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第六條明確約定:房屋總價為179761元,付首付房款94761元簽訂合同,余款850000元于簽訂本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處理。非出賣人原因導致按揭貸款不能辦理的,則買受人在十日內以現
* ^: I$ ?+ ?* {金方式補足,否則視買受人違約。
* O# `3 |. g6 j! ~9 U p% U0 q因出賣人原因,上述商鋪無法辦理貸款,我便要求商場退還購房款,商場一直稱暫無資金可退。因我長年在外地上班,打電話催促根本沒用。直至2015年上門討要房款時,經商場辦公人員游說,稱上述商鋪于2014年已經營業,且已產生租金,買受人僅需再付6萬元及維修基金1676元即可。可在我交付了156437元后至今,未看到一分錢租金,也未看到商場提供任何書面材料讓我去辦理不動產權證。
( M: p _; Y- q6 @: o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八條及第十五條約定,商場已經嚴重違約。/ R0 j+ R& \+ \( {1 f
而商場就是不肯退還我繳納的費用,這些年一直找借口糊弄我,希望有關部門介入,把錢退還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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